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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8-04-03【发布单位】建规[1998]6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副省级市建委、规划局: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包括定线验线测量)是城市规划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我部建规[1995]639号和建规[1997]232号文件精神,加强了城市勘测管理,在地下管线普查和探测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还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管线损坏致使停水、停电、停气、通讯中断,甚至引起灾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合财产遭受损失。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关系,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二、 未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应尽快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弄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有条件的城市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以便更好地对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
三、 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时,要重视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认真落实,其编制单位应持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四、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地下管线,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凡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规划许可的条件而进行建设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依据城市规划提出 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
五、 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测量制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定线和竣工测量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六、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 要强化对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工作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控查和测量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认真实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格审查制度和成果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9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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