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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批复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征收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函》,要求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汛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到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应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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