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4 09:19:58 来源:
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
青建工〔2011〕521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有效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要点》(青建工〔2011〕100号)要求,我厅决定自2011年7月至9月,对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原材料质量:查看原材料采购手续及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原材料使用前是否按标准要求履行复试检验,有无未进行复试或者复试批次不足、复检记录不规范的行为。对水泥、建筑用砂、石和外加剂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二)生产质量管理:查看生产设备计量系统校准情况;检查生产设备控制系统的计量偏差是否符合要求;施工配合比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搅拌机组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配合比;混凝土出厂检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留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试验管理:查看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检定(校准)情况;检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试验工作场所、检测环境温湿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7月1日至7月31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二)8月1日至8月31日,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检查阶段;
(三)9月1日至9月10日,为专项检查总结阶段。
在各地自检的同时,厅将适时采取事先不通知、事后通报等方式对各地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暗访式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检查责任,组织检查力量,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通过专项检查,要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二)各地在组织抽查工作中,发现行为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艺不合理、工作不负责等情况时,应责令企业认真整改;发现的实物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
(三)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长期监督,有效监控各个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波动情况,及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四)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将自查自纠开展情况于9月5日前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我厅。
联系人:刘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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